盘一盘11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2021-12-01 17:37:29 222

今天,已经是11月的最后一天了!2022年正在向我们一步步靠近。近期,都有哪些与进口食品相关的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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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9号

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告。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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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9号

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告。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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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0号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百香果进口。现将进口老挝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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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1号

关于防止番茄褐色皱果病毒随番茄和辣椒属种子传入的公告


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mato brown rugose fruit virus(ToBRFV)是一种危害番茄、辣椒等茄科作物的植物病毒,可引起叶片花叶、蕨叶及果实出现黄斑、畸形、变褐、坏死等症状,严重影响果实产量和品质,危害性极大,可随种子远距离传播,是我国法定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防止该病毒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现将进口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和辣椒属(Capsicum spp.)种子的源头管控检疫要求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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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2号

关于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古巴共和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古巴养殖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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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3号

关于进口古巴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古巴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古巴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古巴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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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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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6号

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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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7号

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19)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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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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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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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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