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东省进口食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Imported Food Association,GD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的由从事食品进口、代理、销售及从事与食品进口相关的周边行业(如:物流、通关、仓储、电商服务及金融服务等)企业以及行业内个别有名望的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合作及互助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我国近年来进口食品行业飞速发展的形势及新型食品进口、销售渠道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未来我省进口食品行业发展中强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业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和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及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自觉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19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谋、企业会员的贴心人;在国际市场与企业会员之间发挥纽带作用,成为推进进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1. 宣传、普及国家进口食品及与食品进口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2. 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决策提出建议;
3. 加强与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密切会员企业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工商、银行、保险、外经贸管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在业务运作中获得支持提供服务;
4. 代表会员出席有关全国性、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全国各地、世界各国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和协助企业会员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及产品,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5. 促进会员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及信息交流;
(二)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政府委托或企业会员要求及同行业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1. 负责组织、协办国内各种交易会、博览会、商洽会的组团和筹备工作;
2. 协助有关部门的招、投标和打证工作;
3. 配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食品进口业务的协调工作。
(三) 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
1. 在国家级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结合国际市场的变化,对进口食品价格及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2. 会员企业进口的食品出现普遍性的质量问题时,代表相关会员企业通过出口国驻华领馆商务代表处、商会向有关出口企业进行商业赔偿的追索,保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
(四) 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提供全方位服务。
1.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展览会;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和贸易洽谈;协助会员企业申办出境手续;
2. 积极开展各项专业培训、研讨、咨询、信息交流等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仅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各类企业;具有相关资质从事与食品进口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包括:物流、通关、仓储、电商服务及金融服务)的各类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表达加入本协会意愿的,提交入会申请;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收费情况,并结合本协会为我省食品进口及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以下会员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3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200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